彭朝辉
自然人
(2021)桂0305执恢45号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19)桂03民终1688号
居民身份证
452324********1292
2021-01-14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朝辉向原告秦本训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2017年4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16日;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17日;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分段利息计算累加后扣减被告彭朝辉已支付的18万元利息,为被告彭朝辉应向原告秦本训支付利息总额); 二、驳回原告秦本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024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承担12452元,被告负担7788元。 上述义务,被告彭朝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021-01-13
2021-01-14